[ 轉載: 曾志豪,《蘋果日報》,2021年1月7日。 ]
最近甚囂塵上的說法,便是擴大宣誓適用範圍,全宇宙無所不包,只要你有眼耳口鼻又是出政府份糧,都應該效忠宣誓。如果拿政府份糧便是公職人員,那麼我在馬會開了投注戶口,是否也能自稱「馬會會員」?
宣誓就宣誓,問題是,如何定義誓詞的內容?例如何謂「效忠」?何謂「擁護」?何謂「盡忠職守」?「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的「負責」又是甚麼意思?這些都是「好球」還是「壞球」的關鍵因素。
譬如「效忠」的重點便是「忠」,古代中國最是推崇「忠臣」,所以忠君愛國。當權者對「忠」的理解當然便是法家的「人主雖不肖,臣不敢侵」,就算你老細是一個暴君惡婆娘,你也不能對他冒犯不敬忤逆,只能讚佢俾Like。
但儒家不是這樣理解,《荀子.臣道》對「忠」的定義是:「逆命而利君謂之忠。」即是你反對老細的提議,但結果幫公司避過一劫,你沒有執行老細愚蠢的命令,是「逆命」,但最後「利君」,仍是「忠」。
請問全宇宙都要宣誓時,這個「效忠」用我們古人哪一家學說作準則?如果用儒家荀子的講法,那麼公職人員即使說出了反對政府政策的內容,或者出席了反對政府立場的活動,也不能視作違反誓詞。因為老祖宗說,反對君王的行動而最後帶來利益,我仍然算是「忠」。我都係為你好啫。
對「特區負責」的「負責」更是可圈可點。一個負責任的看更,除了對每一個住戶打招呼微笑幫手開門,還要勸阻一些犯規的住戶、阻截一些白撞之徒,並不是中門大開任人來。但香港一個負責任的議員,盡力監察阻止惡法,卻會身陷囹圄,慘遭DQ,誰還敢「負責」?
內地公民記者張展,因為深入拍攝了武漢封城時的真實情況,最後被當局判以「尋釁滋事」及「發放虛假訊息」,判監4年。張展被捕前接受傳媒訪問,這樣總結﹕「我不能後退,因為這個國家不能後退」。請問,張展「負責」嗎?算是「效忠」國家嗎?4年的刑期,也要擁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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