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30日 星期五

一地兩檢查的違憲理據


【一地兩檢】大律師公會再駁政府 指條例實質所有人適用屬違憲
Stand News 立場新聞

大律師公會今日再就一地兩檢爭議,向立法會條例草案委員會發出意見書。對於政府多次指出一地兩檢對象只是高鐵乘客,因此沒有違反《基本法》,公會批評政府說法有缺陷,指出所有在港人士都是高鐵潛在乘客,因此條例草案實質上是應用於所有人。
意見書指,港府認為《基本法》第18條為了限制大陸法律在香港對所有人實施,而一地兩檢條例草案只是容許大陸法律在特定地點針對高鐵乘客實施,因此宣稱條例草案是符合《基本法》第18條。
不過大律師公會卻指出,政府上述說法有缺陷。雖然法律未必對每一個香港人造成直接實際的後果,但這不代表這條法律不適用於所有人。情況就如《香港大學條例》雖然是適用於大學及學生,但不代表條例不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
公會認為,條例草案實質上是適用於所有在港人士,因為每個人都是高鐵的潛在乘客。而港府宣稱市民可以自行選擇是否乘搭高鐵,這其實已是承認條例草案會影響所有作出此決定的人。
意見書重申,《基本法》第18條明確規定,除了附件三所列的內容外,大陸法律在香港並不適用。從邏輯及常識來說,這是意味著整個香港的任何地方。
大律師公會:港府論據完全無說服力
對於政府稱,容許內地人員在內地口岸區執法,便不違反《基本法》第22條,因為內地人員只能在內地口岸區執法。大律師公會質疑這說法是循環論證,第22條規定在港的內地人員應遵守香港法律,實在難以理解若香港特區的法律不適用於他們時,內地人員又如何能遵守香港法律。
意見書總結指,港府並沒有就一地兩檢條例草案,提出任何可爭議的憲法及法律基礎論據,「這些論據都是完全沒有說服力,也不能令人滿意的」。
今次已經是大律師公會第三次就一地兩檢表態。去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大律師公會隨即發發表措辭強硬的聲明反駁,認為草案說明中提及的《基本法》條文,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依照合作安排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人大常委卻指令特區政府「應當」立法保障合作安排得以落實,公會對此表示震驚,因這等同指「但凡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公會指這是回歸後在香港落實執行《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的實施及法治精神。
本月13日,大律師公會亦曾向立法會提交意見,指一地兩檢無憲制基礎,認為無法在不違反基本法的情況下立法,強調立法會並無權制訂違反基本法的法例,如果認為可以留待法院裁決法例是否合憲,就是不負責任的做法。

沒有留言: